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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三条规定,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。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,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;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,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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